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余综执〔2020〕罚决字第18-015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案件名称:杭州朗盈贸易有限公司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被处罚人名称:杭州朗盈贸易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20日13时许,当事人雇佣驾驶员王维驾驶浙AC69E9轻型自卸货车,从下城区建国路(环园北路-庆春路)整治工程建设工地装载一车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经天目山路、高教路、文二西路、古渠路,最后运到余杭区闲林街道文二西路与古渠路交叉口空地倾倒。2020年11月20日18时21分,执法队员发现倾倒现场,现场未有倾倒车辆及人员,经测量,现场建筑垃圾占地长3.2米,宽2.6米,合计面积8.32平方米。2020年11月21日9时49分执法队员在闲林派出所提取现场监控照片,发现牌照为浙AC69E9轻型自卸货车2020年11月20日14时39分涉嫌在上述地点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建筑垃圾)。2020年12月17日12时25分,执法队员在余杭区文二西路附近空地发现涉案车辆浙AC69E9轻型自卸货车,车辆为满车(建筑垃圾),驾驶员王维坐在车上,车厢有雨布覆盖,未发现遗撒。执法队员向驾驶员出示闲林派出所调取的监控截图,其现场承认2020年11月20日14时39分在余杭区闲林街道文二西路与古渠路交叉口空地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现场执法队员对当事人开具查封扣押决定书(余综执查(扣)决字[2020]第0207314号),依法暂扣当事人的运输车辆。经核实,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违法行为。2020年12月21日10时30分,执法队员复查现场,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余杭大禹支行(余杭街道禹航路415号)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18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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