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惠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563****96XD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6民初11914号 |
| 案号 | (2021)沪0116执15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上海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惠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邵志安工程价款人民币3,600,000元;二、被告上海滨海皇家金煦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欠付被告上海惠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人民币3,600,000元范围内对原告邵志安承担责任;三、被告上海汇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对被告上海惠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邵志安所负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上海惠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邵志安利息损失[以3,600,000为基数,自2016年7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五、驳回原告邵志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200元,由被告上海惠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汇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惠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汇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负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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