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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楚环罚字〔2021〕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环境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大石门选厂尾矿库扩容工程及矿山深部开拓工程建设项目未开展环境评价竣工验收,大石门选厂尾矿库已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罚款。(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选厂堆矿场原矿堆放未采取严密围挡和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四万元罚款。对你(单位)合计处二十四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4
    决定机关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