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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3330066****999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青民终301号
    案号 (2021)青01执1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1-11-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青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民初362号民事判决; 二、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韩志明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行本金35236522.40元,支付截止至2020年7月6日的利息6800581.41元,并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10%后再上浮50%的利率标准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韩志明追偿。 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251986元,由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1986元,由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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