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海南中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泽宪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31065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崇民初字第01017号 |
案号 | (2016)苏0202执2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18 |
发布日期 | 2016-10-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烨冬、锦绣天堂公司确认结欠章伯渔借款本金2500万元,截止2015年8月31日止的逾期利息2050万元,张烨冬、锦绣天堂公司采取如下方式归还: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张烨冬、锦绣天堂公司分别于每年的11月30日、2月28日、5月31日、8月31日前归还章伯渔325万元,先还利息、后还本金;余款于2019年2月28日前清偿;如张烨冬、锦绣天堂公司按上述方式履行,则章伯渔不再向张烨冬、锦绣天堂公司主张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中度公司对本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张烨冬、锦绣天堂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张烨冬、锦绣天堂公司、中度公司有一期未按约定履行,张烨冬、锦绣天堂公司、中度公司应另行向章伯渔支付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章伯渔有权就张烨冬、锦绣天堂公司、中度公司未清偿部分及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若张烨冬、锦绣天堂公司、中度公司未能按约还款,章伯渔对登记在苏房他证姑苏字第10175763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行使抵押权后的剩余财产(以5000万元为限)在本调解书确定的第一项、第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2015)崇民初第1017号案件受理费218424元减半收取为1092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212元;(2015)崇民初字第1018号案件受理费73120元减半收取为365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560元;上述费用由张烨冬、锦绣天堂公司、中度公司共同负担,于2019年2月28日前直接支付给章伯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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