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枣阳市兴兴乘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68333****28X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31民初2197号 |
案号 | (2021)苏0831执70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枣阳市兴兴乘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湖县祥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7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0250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6日起、以5500元为本金,从2020年9月27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湖县祥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4元,减半收取972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892元,由被告枣阳市兴兴乘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4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33889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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