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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枣阳市兴兴乘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68333****28X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81民初6961号
    案号 (2020)湘0181执53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4
    发布日期 2020-12-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枣阳市兴兴乘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湖南丰日电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40 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枣阳市兴兴乘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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