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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镇林罚决字(2021)第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9304.34元;限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5
    决定机关 镇坪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