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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川工商处字〔2017〕1004 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8.0000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15
    决定机关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孙朝晖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