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梁升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353008-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14民初3711号 |
| 案号 | (2017)苏0214执239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11-02 |
| 发布日期 | 2017-12-2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梁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无锡洪辉化纤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万元,并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随本结清。 二、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梁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无锡洪辉化纤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驳回无锡洪辉化纤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10元、减半收取6955元(已由洪辉公司预交),由洪辉公司负担683元,百纳公司、梁升负担6272元(洪辉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由百纳公司、梁升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百纳公司、梁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洪辉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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