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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35300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91民初855号
    案号 (2016)苏0291执9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2
    发布日期 2016-06-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百纳公司支付永强厂货款57731.4元,此款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2016年5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17731.4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 二、百纳公司如未按约履行,则永强厂可就百纳公司未支付的货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百纳公司还需另行向永强厂支付10000元违约金。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622元(此款已由永强厂预交),由百纳公司负担(已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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