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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海重工(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QC3U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72民初611号
    案号 (2017)闽72执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1
    发布日期 2019-10-22
    已履行 1700万元
    未履行 89909670.52元,及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相应逾期金额按月利率1%计算的违约金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各方同意并接受由华泰重工向建发股份支付90026902.88元(以下简称和解金额,包括欠付款项85937104.21元以及按照年利率7%自2016年9月15日起算的应付利息4089798.67元)作为建发股份在本案纠纷项下索赔的解决。建发股份、华泰重工双方同意上述和解金额分期支付,各期和解款项的支付期限具体如下:1、华泰重工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月向建发股份支付第一笔和解款项3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具体付款安排为:(1)于2016年10月12日前支付第一期和解款3467879.79元:包括和解款本金3000000元,以及未还款部分的利息467879.79元;(2)于2016年10月19日前支付第二期和解款2112886.61元:包括和解款本金2000000元,以及未还款部分的利息112886.61元;(3)于2016年11月10日前支付第三期和解款5346230.95元:包括和解款本金5000000元,以及未还款部分的利息346230.95元;(4)于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第四期和解款10295310.96元:包括和解款本金10000000元,以及未还款部分的利息295310.96元;(5)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五期和解款10397454.21元:包括和解款本金10000000元,未还款部分的利息397454.21元。2、华泰重工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向建发股份支付第二笔和解款项60026902.88元及相应利息,具体付款安排为:(1)于2017年3月31日之前支付第六期和解款14978899.32元:包括和解款本金14000000元,以及未还款部分的利息978899.32元;(2)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支付第七期和解款14742053.76元:包括和解款本金14000000元,以及未还款部分的利息742053.76元;(3)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支付第八期和解款14499763.75元:包括和解款本金14000000元,以及未还款部分的利息499763.75元;(4)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第九期和解款14186423.52元:包括和解款本金13937104.21元,以及该笔和解款的利息249319.31元。若华泰重工按照上述约定支付各期和解款(包括和解款本金和利息),则建发股份同意从最后一期(即第九期)和解款中扣减1000000元(即仅需支付第九期和解款13186423.52元);但若华泰重工未能按约还款,则不得主张扣减前述1000000元,并应支付该笔款项的相应利息。二、华泰重工保证按上述约定将各期和解款项汇往建发股份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内,户名: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27358368926、开户行:中国银行厦门市建发大厦支行。三、若H0027号船项下船舶预付款还款保函(编号:LG354011400001)被兑付,则华泰重工保证将按照《代理协议》第十四条之约定在建发股份应向银行偿还欠款之前向建发股份支付保函兑付款及其他应付银行的款项。四、被告朱红兵、南通华凯同意对华泰重工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在李明(身份证号:1101081963****4233)签署《保证合同》的前提下,建发股份同意在收到华泰重工按照上述第一条之约定支付的第一期和解款3467879.79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厦门海事法院提交申请,解除对华泰重工名下坐落于如皋市如皋港经济开发区又来沙主江堤外、宗地总面积为65,485.79平方米土地(土地证号:皋国用(2007)第276号),以及南通华凯名下坐落于如皋市长江镇知青村的七幢房屋(1幢:皋房权证字第162560号,2幢:皋房权证字第162561号,3幢:皋房权证字第162562号,4幢:皋房权证字第162563号,5幢:皋房权证字第162564号,6幢:皋房权证字第162565号,7幢:皋房权证字第162566号)和宗地总面积为48,769.00平方米的土地(土地证号:皋国用(2014)第824010168号)的财产保全措施。六、在华泰重工按照上述第一条之约定如期、全额支付第一期至第四期和解款(包括和解款本金和利息)的前提下,建发股份同意在妥善收到相应和解款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厦门海事法院提交申请,解除对南通华凯持有的南通华凯船舶涂装有限公司500万元的股权、持有的南通方正海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2500万元的股权的财产保全措施。七、在华泰重工按照上述第一条之约定如期、全额支付第一期至第五期和解款(包括和解款本金和利息)的前提下,建发股份同意在妥善收到相应和解款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确认解除建发股份与霍起(身份证号:210725********0056)之间合同号为ZR20151130的《保证合同》。八、在华泰重工按照上述第一条之约定如期、全额支付全部第一期至第九期和解款(包括本金和利息)的前提下,建发股份同意在收到全部和解款项之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华泰重工提供两船H0027号船和H0023号船的相应银行保函费用的付款水单扫描件以及代理费用的发票。九、若华泰重工未按上述第一条约定之金额及付款期限支付任何一期和解款项,则建发股份有权要求华泰重工立即清偿全部欠款及相应利息;且建发股份有权自华泰重工逾期还款之日就逾期付款金额按照月利率1%加收违约金。十、和解协议签署人保证有权或得到协议方充分、合法的授权签署本协议,并保证就由于无权、权利瑕疵或未得到有效授权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和后果向协议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十一、和解协议将依据中国法律解释和执行。协议双方及保证人签署后即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一式五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发股份、华泰重工双方各持一份,保证人朱红兵、南通华凯各持一份,另一份交厦门海事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71486元,减半收取235743元,由被告华泰重工(南通)有限公司、南通华凯重工有限公司、朱红兵共同负担。因原告已预交,其同意不申请法院退还,由三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和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于2016年10月9日签字,本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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