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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路综执罚决字〔2020〕第014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台州市路桥如泰置业有限公司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案
    行政处罚内容 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路综执罚决字〔2020〕第01403号被处罚人:台州市路桥如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MA2APNAU82法定代表人:李斌住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龙头王村高新工业园区888-1号根据举报,本机关执法人员发现被处罚人台州市路桥如泰置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08月10日依法予以立案,指派执法人员王起农、林雪更承办。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当事人、调取相关书证等,对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2020年08月10日,本机关依法责令被处罚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同年09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在法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经查实,被处罚人台州市路桥如泰置业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现为台州市路桥区南官新天地(2号地块)项目的建设单位。上述项目工地的排水设施接入东路桥大道市政排水管网,该排水管网所处路段为雨水、污水分流地区。2020年08月08日至2020年08月10日,被处罚人在上述项目工地,因长期未清理工地内的三级沉淀池和排水明沟,致车辆人工冲洗平台上产生的污水(泥浆水)排放到工地北侧围墙外的东路桥大道的市政雨水管网中。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未造成市政管网堵塞。本机关已责令其限期改正,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吴迪华的询问笔录,证实了被处罚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现为台州市路桥区南官新天地(2号地块)项目的建设单位。2.路桥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证实了上述雨水管网所处路段为雨水、污水分流地区。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照片及吴迪华的询问笔录,证实了2020年08月08日至2020年08月10日,被处罚人在上述项目工地,因长期未清理工地内的三级沉淀池和排水明沟,致车辆人工冲洗平台上产生的污水(泥浆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的具体情况。4.照片和路桥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2020年08月1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了被处罚人致污水排入雨水管网造成的后果情况。5.《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台路综执罚责改通字〔2020〕第1524号)及文书送达回证,证实了本机关于2020年08月10日已责令被处罚人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6.吴迪华的询问笔录和路桥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2020年08月1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了被处罚人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正内容。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现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4
    决定机关 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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