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镇公(消)行罚决字〔2017〕01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金辉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宁波化学工业区(蟹浦)的宁波金辉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的室内消火栓无水,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金辉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镇海区支行(账号:390116001120053054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镇海区大队 2017年8月1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01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镇海区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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