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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汉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158****921G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12民初637号
    案号 (2021)苏0312执26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日期 2021-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汉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徐州市诺达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38元减半收取441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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