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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易泰拉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6T9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14民初2120号
    案号 (2020)京0114执42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7
    发布日期 2020-08-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原告郝彪于二○一八年五月五日签署的《证明》; 二、被告天津市易泰拉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郝彪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8 007元; 三、驳回原告郝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48元,由原告郝彪负担459元,已交纳;由被告天津市易泰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6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4350元,由原告郝彪负担218元,已交纳;由被告天津市易泰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1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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