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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虞公(曹)行罚决字[2020]020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上虞新都物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3月28日至今,谢某一直在绍兴上虞新都物业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但绍兴上虞新都物业有限公司一直未给谢某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后于2020年9月2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绍兴上虞新都物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2
    决定机关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曹娥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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