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绍嵊环罚字[2021]第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嵊环罚字〔2021〕4号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309145680法定代表人:胡士良住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好运来路188号根据在线监控预警,2021年2月1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嵊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当时公司一车间、印花一车间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2021年3月12日、4月6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士良进行调查询问;4月8日,对负责你公司在线监控运维人员张世超进行调查询问。经监测,你公司废水排放口的废水氨氮浓度为23.8mg/L(标准为20mg/L),总氮浓度为36.6mg/L(标准为30mg/L),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运行及工作人员采样检测等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绍市环违改[2021]602号(嵊))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证明被处罚对象身份。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胡士良身份。6、张世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调查询问人身份。7、采样单及监测报告(嵊环监(2021)监字第021号)1份,证明你公司废水排放口废水氨氮浓度、总氮浓度超标的事实。8、审查意见函(嵊环审[2018]17号)及固废部分验收意见函(嵊环建验[2020]61号)、废气、废水、噪声部分验收意见各1份,证明你公司兼并重组技术改造项目经环评审批并通过“三同时”验收的事实。我局于2021年4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绍嵊环罚听告[202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以上事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08
    决定机关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