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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奇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42698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吴江民初字第00601号
    案号 (2016)苏0509执14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03
    发布日期 2016-02-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奇岷应返还原告李凤仙借款60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6%计算,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二、被告苏州瑞基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苏州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奇岷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6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72158元由被告吴奇岷、苏州瑞基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苏州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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