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奇岷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42698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姑苏商初字第01093号 |
案号 | (2016)苏0508执1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07 |
发布日期 | 2016-03-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平江区友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5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22日起,按月利率1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凤英、王福琴、吴明星对被告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含应支付原告的诉讼费5073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0737元,由被告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50737元由被告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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