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联芯片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35****076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深国仲裁2408号 |
案号 | (2020)粤03执32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国际仲裁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全部投资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460万元(其中返还第一申请人人民币160万元、返还第二申请人人民币200万元、返还第三申请人人民币200万元、返还第四申请人人民币200万元、返还第五申请人人民币100万元、返还第六申请人人民币100万元、返还第七申请人人民币100万元、返还第八申请人人民币100万元、返还第九申请人人民币50万元、返还第十申请人人民币50万元、返还第十一申请人人民币50万元、返还第十二申请人人民币50万元、返还第十三申请人人民币50万元、返还第十四申请人人民币50万元,共计人民币1,460万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投资基金人民币1,460万元为基数(其中第一申请人的本金基数为人民币160万元、第二申请人的本金基数为人民币200万元、第三申请人的本金基数为人民币200万元、第四申请人的本金基数为人民币200万元、第五申请人的本金基数为人民币100万元、第六申请人的本金基数为人民币100万元、第七申请人的本金基数为人民币100万元、第八申请人的本金基数为人民币100万元、第九申请人的本金基数为人民币50万元、第十申请人的本金基数为人民币50万元、第H申请人的本金基数为人民币50万元、第十二申请人的本金基数为人民币50万元、第十三申请人的本金基数为人民币50万元、第十四申请人的本金基数为人民币5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3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向申请人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全部投资本金返还之日止。 (三)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裁决下第一被申请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03,000元。 (五)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费用人民币5,000元和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10,928.58元。 (六)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90,265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190,265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直接向第一申请人、第二申请人、第三申请人、第四申请人、第五申请人、第六申请人、第七申请人、第八申请人、第九申请人、第十申请人、第H申请人、第十二申请人、第十三申请人、第十四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90,265元。 本案仲裁员开支人民币8,00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直接向仲裁院支付人民币8,000元。 (七)驳回第一申请人、第二申请人、第三申请人、第四申请人、第五申请人、第六申请人、第七申请人、第八申请人、第九申请人、第十申请人、第十一申请人、第十二申请人、第十三申请人、第十四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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