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一佳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43045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7民初05231号 |
案号 | (2019)沪0117执157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07 |
发布日期 | 2019-03-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上海发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一佳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签订的《合同》于2018年5月15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一佳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发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截止至2018年8月31日的租金及使用费2,124,581.84元,及自2018年9月1日起至托盘实际返还之日止的使用费(以49296个托盘为基数,按照每日0.12168元/个计算); 三、被告上海一佳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发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托盘47980个,若无法返还,则按145元/个的价格,根据实际未能返还的托盘数量,赔偿原告上海发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损失; 四、被告上海一佳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发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截止至2018年8月31日的利息123,992.20元。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329元,减半收取38,164.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鉴定费160,000元,合计诉讼费203,164.50元,由被告上海一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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