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市监处字〔2019〕76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活动,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03 |
决定机关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曹振杰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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