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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市监处字〔2016〕4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0-17
    决定机关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曹振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