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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榆政资规处字〔2021〕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333264平方米(499.9亩)土地给榆阳区巴拉素镇白城台村村民委员会;没收你公司非法占用62515平方米(93.77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移交至榆阳区人民政府;对你公司非法占用5372平方米(8.06亩)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壹仟壹佰陆拾元整(¥16.116万元);对你公司非法占用57143平方米(85.71亩)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2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陆拾捌万伍仟柒佰壹拾陆元整(¥68.5716万元);对你公司非法占用12291平方米(18.44亩)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9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零陆佰壹拾玖元整(¥11.0619万元);对你公司违法占用258458平方米(387.69亩)未利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7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万玖仟贰佰零陆元整(¥180.9206万元);四项共计罚款人民币贰佰柒拾陆万陆仟柒佰零壹元整(¥276.6701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4
    决定机关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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