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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乐人社罚决字﹝202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6月4日,本机关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通过“智慧监察·阳光支付”系统排查到浙江杰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乐清市人民政府公开出让地块(2015)029号地块建设项目(Ⅱ标段)未按时足额支付该项目工人工资。当日,本机关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吴敏燕、计杨前往该项目调查取证,并对该公司授权委托人康洋平制作了询问笔录。被行政处罚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6月4日立案。被行政处罚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2021年7月21日,本机关向被行政处罚人送达了《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人社罚先告字〔2021〕7号),告知被行政处罚人本机关拟对其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并告知如对该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被行政处罚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被行政处罚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9
    决定机关 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