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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萧公(宁围)行罚决字[2021]045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某室的浙江杰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21年5月1日起与流动人口周某等人建立劳动关系至今。该浙江杰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与流动人口周某等人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将流动人信息报送给公安机关。浙江杰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1年5月1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九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3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宁围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