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萧卫传罚〔2017〕01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萧山茂菊鑫菊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违反消毒管理规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萧卫传罚〔2017〕0111号当事人:杭州萧山茂菊鑫菊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绍路824号,法定代表人:罗新平1、当事人二楼消毒室正在使用的复合醇手消毒液已过有效期;2、当事人未建立医疗废物回收登记台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元。【以下空白】 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10 |
决定机关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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