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萧卫放罚[2017]003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萧山茂菊鑫菊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违反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萧卫放罚[2017]0030号当事人:杭州萧山茂菊鑫菊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绍路824号,法定代表人:佟英楚我局已查明当事人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时间超过3个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20 |
决定机关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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