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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攀枝花市翰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00219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1791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书;(2018)鲁17民终75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鲁1791执6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07
    发布日期 2018-06-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攀枝花市翰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菏泽市宏远天然气有限公司工程款89万元及利息(以89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菏泽市宏远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00元,减半收取计6350元,由被告攀枝花市翰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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