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攀枝花市翰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00219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403民初1385号 |
案号 | (2017)川0403执73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01 |
发布日期 | 2017-06-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攀枝花市翰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明英劳务费22500元及垫付的伙食费24840元,合计473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83.5元,减半收取计491.75元,由被告攀枝花市翰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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