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绿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20069****43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沪0101民初20160号 |
案号 | (2020)沪0101执恢4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三人浙江绿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欠款本金43,745,811.46元,支付截至2016年6月19日的利息2,624,760元,以及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43,745,811.46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计息),并赔偿原告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656,490元;该欠款第三人浙江绿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支付律师费357,913元,于2016年10月14日之前归还本金8,000,000元,余款及剩余律师费298,577元于2016年10月31日之前结清; 二、案件受理费273,654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136,8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三项费用合计142,087元,由第三人浙江绿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第三人浙江绿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三、若第三人浙江绿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届时未履行上述调解协议主文第一、二项中所确定的任何一项义务,原告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就第三人浙江绿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的全部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利息以所欠本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四、第三人宁波市北仑区健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北仑汇通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徐逸真、第三人马骞对上述调解协议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第三人浙江绿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浙江绿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若第三人浙江绿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市北仑区健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北仑汇通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徐逸真、第三人马骞任何一方全额履行了上述调解协议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其他当事人对于原告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相应的给付义务予以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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