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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天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94809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182民初5196号
    案号 (2018)豫0182执1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9
    发布日期 2018-01-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顺发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焦作神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722000元。 二、驳回原告焦作神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20元,减半收取5510元,由被告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顺发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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