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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天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94809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182民初1297号
    案号 (2017)豫0182执18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2
    发布日期 2018-05-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6170759.8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6年3月3日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二、原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三人付宝亮工程款262902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6年3月3日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三、被告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直接清偿给第三人付宝亮的款项,应在其欠付原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款项内予以扣除; 四、驳回原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付宝亮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825元,由被告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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