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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94809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182民初1462号
    案号 (2016)豫0182执13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08
    发布日期 2016-08-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崔秋成经济补偿19670.2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崔秋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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