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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厨汇(长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528301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104民初1104号
    案号 (2018)湘0104执17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31
    发布日期 2018-07-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大厨汇(长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限原告大厨汇(长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龚兆勇经济补偿30000元; 三、限原告大厨汇(长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龚兆勇支付年休假工资5517.2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大厨汇(长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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