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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5-00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实,被处罚人作为海宁市周王庙镇新丰路南侧、创新路西侧海宁杰特玻纤布业有限公司纺织车间(一期)、研发车间(二期)项目工程的施工单位,为该项目扬尘防治第一责任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进行硬化,未对部分未施工区域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施工现场南侧未采用硬质密闭围挡。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嘉海综执[2021]责改通字第15-0009号)后,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本局认为,被处罚人未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筑业)》第1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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