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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西林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60072****89X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141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22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8
    发布日期 2021-07-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西林凤腾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民神鹰三号(天津)航空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5857170.48元、关税132,372.05元、增值税761432.16元,并分别自2019年8月16日、2019年11月16日起以当期租金976195.08元、增值税126905.36元及关税22062元之和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被告韩方根和四川名帝马车业有限公司均在17.05%范围内、四川西林车业有限公司在14.73%范围内、四川西林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在12.79%范围内对被告四川西林凤腾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林孝波、肖菲、德阳西林伯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汉百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西林凤腾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偿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四川西林凤腾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中民神鹰三号(天津)航空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3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50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30832元。各被告负担部分与上述欠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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