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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西林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60072****89X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144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107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1-04-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韩方根、林孝波、肖菲、四川名帝马车业有限公司、四川西林车业有限公司、四川西林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广汉百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当依约对被告四川西林凤腾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西林凤腾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民神鹰三号(天津)航空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14978865.26元、关税338522.35元、增值税1947252.46元,并分别自2019年7月16日、2019年10月16日起以当期租金1090564.18元、增值税141773.34元及关税24646.75元之和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被告韩方根和四川名帝马车业有限公司均在17.05%范围内、四川西林车业有限公司在14.73%范围内、四川西林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在12.79%范围内对被告四川西林凤腾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林孝波、肖菲、广汉百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西林凤腾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偿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四川西林凤腾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中民神鹰三号(天津)航空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741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50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64741元。各被告负担部分与上述欠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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