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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盐银监罚决字〔201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上门收款制度存在缺漏、盘库制度执行不力,岗位制约流于形式,内部监督形同虚设,引发案件,严重违反内部控制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3-16
    决定机关 中国银监会盐城监管分局
    法定代表人 臧正志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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