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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奉(消)行罚决字〔2019〕018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维尼服饰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宁波维尼服饰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西坞南路110号,法定代表人:邬惠珍)2号厂房一层西侧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宁波维尼服饰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奉化支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90132000900001781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奉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1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10
    决定机关 奉化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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