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沪监管崇处字(2018)第3020180008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2.000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30 |
决定机关 | 崇明区市场监管局 |
法定代表人 | 贾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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