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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监管崇处字(2018)第3020180008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30
    决定机关 崇明区市场监管局
    法定代表人 贾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