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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瑞(消)行罚决字〔2019〕04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瑞安市祥丰海鲜城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瑞安市祥丰海鲜城有限公司(地址:瑞安市东山街道东山西路18号,层数:地上4层,建筑面积:740平方米,使用功能: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百六十三条,决定给予瑞安市祥丰海鲜城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瑞安市祥丰海鲜城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银行瑞安支行(银行账号:358462661967),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瑞安市祥丰海鲜城有限公司停产停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瑞安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2月3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30
    决定机关 瑞安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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