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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如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35****379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4982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73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日期 2021-07-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民华向原告深圳万联顺泽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回购款100万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民华向原告深圳万联顺泽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但利息总额中应扣减被告广州如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已支付的17.6万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民华向原告深圳万联顺泽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以10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四、被告刘军华、广州如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刘民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万联顺泽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19元,原告深圳万联顺泽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4514元,被告刘军华、广州如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刘民华共同负担161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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