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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航星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1200MA****L72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1202民初3279号
    案号 (2021)鄂1202执18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民二庭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4
    发布日期 2021-08-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航星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园艺公司工程款260041.54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2月12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航星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园艺公司工程质保金19475.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5493元,减半收取2747元,由被告航星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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