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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陕煤安监三罚〔2021〕30017号、陕煤安监三罚〔2022〕300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5.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二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八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煤矿井下煤炭运输设计规范》(GB51179-2016)4.4.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六项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单位39.5万元(罚款煤矿37.5万元,罚款个人2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22
    决定机关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执法三处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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