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陕煤安监三罚〔2021〕30017号、陕煤安监三罚〔2022〕300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5.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二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八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煤矿井下煤炭运输设计规范》(GB51179-2016)4.4.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六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单位39.5万元(罚款煤矿37.5万元,罚款个人2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4-22 |
决定机关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执法三处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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