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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珠香市监处罚〔2021〕1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以不合格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冒充合格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处罚:1、依法没收当事人生产、销售以不合格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冒充合格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74.92元。2、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以不合格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冒充合格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6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30
    决定机关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