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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634219-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112民初9337号
    案号 (2021)京0112执85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日期 2021-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九州期货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其与被告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就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达成的债券合同的行为有效,该合同已于2020年10月26日解除; 二、被告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九州期货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本金8900万元及利息(以89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按照年利率9.8%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九州期货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89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8%的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九州期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256 750元,由被告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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