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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阳大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清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46711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824号
    案号 (2016)鄂0528执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15
    发布日期 2016-07-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长阳大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宜昌市正高商贸有限公司下欠货款44720.52元、违约金8944元(44720.52元×20%),共计53664.52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宜昌市正高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2元,本院决定由被告长阳大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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