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德胜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严云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94472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开商初字第00394号 |
案号 | (2016)苏0691执3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27 |
发布日期 | 2016-12-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瑞美尔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朱帅偿还借款30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该款自2013年10月3日至2015年12月2日止利息; 二、被告南通德胜科技有限公司、翟吉钧、杨燕、翟吉明、王莉、严云峰对被告南通瑞美尔特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00元由被告南通瑞美尔特有限公司、南通德胜科技有限公司、翟吉钧、杨燕、翟吉明、王莉、严云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支付,户名: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账号:5144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告朱帅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公告费900元,由被告南通瑞美尔特有限公司、南通德胜科技有限公司、翟吉钧、杨燕、翟吉明、王莉、严云峰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待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4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